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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超与蔡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432号原告王超。被告蔡寅。原告王超与被告蔡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继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超诉称,2015年1月,被告向原告出售轿车一辆,价款为3万元,双方约定过户费及罚款由被告负担。另原告代被告垫付了车辆修理费9900元。后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15年2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12000元。此后被告仅归还2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蔡寅向原告王超出售牌号为苏L×××××号江淮轿车一辆,双方约定价款为30000元。2015年1月28日,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价款,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王超够车款贰万圆正。剩余壹万圆待过户完成后结清。其中过户罚款等由卖方(蔡寅)支付。后该车过户登记于原告名下,原告给付了剩余10000元价款。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原告缴纳了苏L×××××号车辆交通违法罚款2200元。同日,原告向车辆代理服务企业支付了700元用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2月4日,原告向句容开发区宝尊汽车维修中心支付了车辆修理费9900元。经原、被告结算,截止到2015年2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车辆维修费、交通违法罚款、代办过户手续费计12000元。此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2015年4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蔡寅给付价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条、借款单、银行卡刷卡凭条、收据以及原告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就车辆维修费、交通违法罚款、代办过户手续费由被告负担的约定并无不当。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超价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蔡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