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易思涛与王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易某某,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易某某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