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清良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342号原告:王清良。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代表人:夏年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良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良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清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佳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