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销售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骑电动车到永新县禾川镇义山东路商品大世界旁宏达商行店内推销冰红茶,见店内没人,店里香烟柜子里有一黑色挎包,一时起意,把这个黑色挎包偷走,包内有8000多元现金、两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几本存折等物品。被盗现金已全部被周某用于个人开支,其它物品被其丢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初犯、偶犯,又退赔全部所得赃款归还了被害人并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夫妻关系不和,有一小孩无人照顾的情况,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骑电动车到永新县禾川镇义山东路商品大世界旁宏达商行店内推销冰红茶饮料,见店里香烟柜子里有一装钱的黑色挎包且店里无人,便把这个黑色挎包拿走。包内有8000多元现金、两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几本存折等物品。被盗现金已全部被周某使用,其它物品被其丢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的亲属退赔了所得赃款8000元和赔偿损失1000元给被害人方,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某供述,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她骑电动车到县城义山东路宏达商行向老板推销冰红茶,店里老板不在,她喊了老板但无人回答,她见店里放烟的柜台里面有一个黑色的挎包,见没人在,她想包里肯定有钱(因为她知道这是做生意装钱的包),就随手把这黑色的包拿走,并迅速骑电动车离开。包里有两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几本存折,现金8000多元,还有两本健康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她丢弃在一垃圾桶,黑色挎包她在使用,今天(即抓获时)被民警当场扣押了。现金被她用掉了。2、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6日下午,他放在其义山东路126号宏达商行杂货店内烟柜里的女式挎包被盗了。时间大概在12点至18点之间。包内有现金大概一万元左右、3张存折、2张银行卡、2张身份证。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在抓获周某时从其身上扣押了黑色挎包一个,经被告人周某辨认确认是其盗窃尹某店里的黑色挎包;该挎包已由被害人领回。4、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周某案发时段在宏达商行附近出现。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3月25日上午在县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6、退赔协议及领条,证实被告人周某亲属退赔了所盗现金8000元和赔偿损失1000元给被害人方,被害人方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7、被告人周某的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充分,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被告人周某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8000元及其它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又退赔了全部所得赃款并赔偿损失给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周某符合判处非监禁刑的法定条件,可对其判处管制刑。被告人周某在法庭上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尹晓方审 判 员 刘利风人民陪审员 贺妮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