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锋伟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伟,郭雪锋,郝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王锋伟,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雪锋,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亚琴,女,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襄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亚琴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