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德才、王志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德才,王志琴,刘海云,史东祥,刁崇艳,张广德,张玉萍,丁祥青,张在兵,吴遵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53号原告: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中路1191号。法定代理人:程建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红海,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琴,个体户。被告:刘海云,务工人员。被告:史东祥。被告:刁崇艳。被告:张广德。被告:张玉萍。被告:丁祥青。被告:张在兵。被告:吴遵岭。原告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才、王志琴、刘海云、史东祥、刁崇艳、张广德、张玉萍、丁祥青、张在兵、吴遵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