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荣海与杨水树、杨伟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海,杨水树,杨伟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08号原告张荣海,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煜力,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水树,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生,住沁阳市。被告杨伟伟,女,汉族,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荣海诉被告杨水树、杨伟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张荣海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张荣海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