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温秀兰与王魏、王世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秀兰,王魏,王世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温秀兰。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委托代理人郭常富,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魏。被告王世平。委托代理人曹爱梅(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护才(系被告之父),72岁。原告温秀兰诉被告王魏、王世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秀兰诉称,1999年11月20日延续一轮承包,我继续承包了位于我村骆驼梁(又名大东南)7.9亩耕地。因夫亡故,我无力耕种,于2007年3月29日将该宗地租给被告王世平耕种,并约定政府给的补偿款归我。当时有证人王某、闫某在场,王锦林执笔书写契约,因我不能书写,委托儿子王魏签字。到目前我仍然领取土地补偿款。2014年7月份,我听说我的地被卖了,便问儿子,他不说,我让两女儿找王世平问怎回事,王世平说卖给他了,但找不见契约了。后经再三索要,于2014年12月份给了一份契约复印件,之后质问王魏,说1000元卖给了王世平。综上,二被告未经我同意,私自买卖我的承包地,构成了对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为保护我的合法权利,特具此状,诉至贵院,请求判决二被告签署的土地流转契约无效。被告王魏辩称,地是我租出去的,我母亲没签字也不知道,有效无效我也不知道。被告王世平辩称,契约是租地,不是买卖,原告的权力与义务均在,只是以出租的形式转让经营权,原告委托其儿子,其儿子就有权代表原告,签约时,原告已明确其儿子王维继承了其父的承包地,其儿子有权处置,签约前我询问原告你是否征得你两个女儿和本家族的人的同意,有亲戚租种我不承手,在亲戚都不承手的情况下我才承手的。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维护《契约》有效。经审理查明,原告温秀兰是被告王魏的母亲。1999年11月20日,原告温秀兰与万全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位于东湾村骆驼梁的土地7.9亩,承包时间30年,同日原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7年3月29日,原告委托其子被告王魏与被告王世平签订契约一份,将该承包土地出租给被告王世平,租期到2029年,租金共计4400元。2008年12月1日,被告王魏与被告王世平再签订契约一份,约定被告王魏将该承包地转让给被告王世平,费用为54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万全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万全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两份契约复印件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被告王世平在没有取得东湾村骆驼梁7.9亩土地承包权情况下与被告王魏签订转让该土地的契约,且该契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平与被告王魏于2008年12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契约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魏、王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芝恒审判员 李筱荷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