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行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孙树森与松北区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字第2号起诉人孙树森,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孙树森诉松北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松北区政府对孙树森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确认010XXXXXXXX号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及请求行政赔偿一案的起诉状,称2010年12月28日松北区人民政府与并无代理权的孙树森表兄于春兴签订了010XXXXXXXX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孙树森位于松北区松北镇前进村陈家岗屯的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0年12月29日,松北区政府对孙树森位于松北区松北镇前进村陈家岗屯的房屋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将孙树森及其妻子、妻弟打伤,并将房屋内物品损毁。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2010年12月29日,孙树森位于松北区松北镇前进村陈家岗屯的房屋被拆迁。松北区政府作出拆迁行为之时未告知孙树森诉权,适用2年的起诉期限。2015年5月13日,孙树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树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朝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