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汽运有限公司,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汽运城。法定代表人简某。被告付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29.0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汽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