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继宝与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宝,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朱继宝。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长市外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安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宝诉被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继宝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继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朱继宝承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