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中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广华与榆林市高新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任泽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榆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与榆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任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977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开源支行账户xxxxxxxxxxx的存款977万元。三、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榆林分行账户xxxxxxxxxxx的存款977万元。四、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贺小宇执行员 张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峰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