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起诉人王雪平诉邢台县公安局、会宁镇派出所、会宁镇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第29号起诉人王雪平,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邢台县会宁镇北尚汪村***号,身份证号:140481************,电话:1803295****。起诉人王雪平诉邢台县公安局、会宁镇派出所、会宁镇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雪平诉称,会宁镇政府和北尚汪村委会不经我同意,修建路桥强行占用我合法承包经营的14亩林地,我合法上访,被告以起诉人王雪平“到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扰乱当地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分别以邢县公(会)决字[2010]第153号、邢县公(会)决字[2012]第00243号公安行政处罚各“行政拘留十日”,对我行政拘留共20天。请求依法撤销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会)决字[2010]第153号、邢县公(会)决字[2011]第0024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雪平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雪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