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嘉兴市净湘防火保温材料厂与上海金山吕巷云母防火材料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净湘防火保温材料厂,上海金山吕巷云母防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净湘防火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林丽萍,厂长。被执行人上海金山吕巷云母防火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金连英,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96,3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卫国、卫亚东、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金山吕巷云母防火材料厂已停产,其所有的位于本区吕巷镇吕青路XXX号房地产(系厂房,未进行产权登记)及厂房内财产被本院(2015_)金民二(商)初字第76号一案在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无执行处置权),并对其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另,本院调查其名下其他房产、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获知上述厂房或不久将动拆迁,被执行人亦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还款事宜,故本案现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卫国审 判 员 卫亚东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