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飞龙与张艳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龙,张艳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飞龙,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艳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龙与被告张艳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后收取340元,由原告王飞龙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