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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飞龙与张艳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龙,张艳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飞龙,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艳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龙与被告张艳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后收取340元,由原告王飞龙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