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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巴楚县种子公司与孟庆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楚县种子公司,孟庆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巴楚县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建新,经理。地址:巴楚县团结西路4号。被告:孟庆伟,男,汉族,54岁,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原告巴楚县种子公司诉被告孟庆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楚县种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楚县种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楚县种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