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施春波与宗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春波,宗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79—1号原告:施春波,女,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唐卫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超超,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春波与被告宗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