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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游桂芬、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桂芬,吴小明,张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游桂芬,女,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小明,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常美,女,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平与吴小明、张常美(2015)汀民初字第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小明、张常美已将座落于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东关一路49号房屋进行了变卖,申请人领取执行款53100元;另对其享有的房屋的25%股份抵偿申请人债权318224元,剩余14387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