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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鹏与郭嫘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鹏,郭嫘,刘泳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鹏,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睿,北京市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嫘,女,1973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泳,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鹏因与被上诉人郭嫘、被上诉人刘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7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另,安鹏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经审查,安鹏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决定准予安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鹏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010元,由安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