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兰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瑞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瑞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华丰社区城郊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徐梦江,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锡金,系公司员工。被告洪瑞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瑞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露苗代理审判员 金 霞人民陪审员 何寄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唐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