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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贵岐与袁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岐,袁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朱贵岐。被告袁进生。本院审理的原告朱贵岐与被告袁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朱贵岐以被告袁进生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贵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贵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贵岐承担。审判员  杜开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