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叶晓斌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晓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793号罪犯叶晓斌,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居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晓斌犯抢夺罪,系累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7562.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3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叶晓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叶晓斌犯抢夺罪,系累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7562.5元。该犯考核期间仅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接见款共计5000元,但只缴交罚金1000元,且没有说明原因,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晓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