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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青山等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山,莫俊东,沈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城西地���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青山,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7年12月13日被释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4月1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1月19日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于2014年10月31日经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截止到立案日2014年12月7日,尚有余刑四年八个月十一日,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被告人莫俊东,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于2004年7月27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4600元,于2011年12月28日经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截止到立案日2014年12月7日,尚有余刑五年四个月零八日,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被告人沈龙龙(曾用名沈宁宁),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8年10月27日经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2月17日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31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截止到立案日2014年12月7日,尚有余刑十六年二个月零九日,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城检刑诉字(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青山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莫俊东、沈龙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青山、莫俊东、沈龙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莫俊东、李青山、沈龙龙在吉林省吉林监狱八监区服刑期间,乘狱外人员任某某(另案处理)到监狱拉货之机,伙同任将八监区5根工字型钢材(长6米,宽15厘米,高45厘米)偷运出监,后被任所用。莫、李、沈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被三名被告人全部挥霍。经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待用成品H型钢材2.4吨,价值人民币792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人李青山、莫俊东、沈龙龙供述,证人任某某、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证言、破案经过、入门审批相关手续、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原审法律文书、农行金穗卡明细账单、邮政汇款及会见款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及汇款情况证实材料、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狱内案件立案表、狱内案件结案表、物证手机1部及照片等证据。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另指控,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李青山用私藏手机给齐某甲拨打电话,谎称同监区服刑人员齐某乙因私打电话被监狱处罚,需要3000元钱,让齐某甲钱款汇至李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刘某某)。同月5日,齐将人民币3000元汇至该银行账户中,赃款被李全部挥霍。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李青山供述、被害人齐某甲陈述、证人齐某乙、谷某某证言、报案说明、狱内案件立案表、狱内案件结案表、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原审法律文书、银行汇款凭证、短信截屏图片、身份证复印件、邮政汇款及会见款明细、谅解书、物证手机1部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青山、莫俊东、沈龙龙身为狱内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内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青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青山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莫俊东、沈龙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青山、莫俊东、沈龙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莫俊东、李青山、沈龙龙在吉林省吉林监狱八监区服刑期间,在狱外人员任某某(另案处理)到监狱拉货时,伙同任某某将八监区5根H型钢材(长6米,宽15厘米,高45厘米)偷运出监,后钢材被任某某所用,任某某支付给三名被告人人民币3000元,被三名被告人全部挥霍。经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待用成品H型钢材2.4吨,价值人民币79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青山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莫俊东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沈龙龙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920元。(二)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李青山用私藏手机给齐某甲拨打电话,谎称同监区服刑人员齐某乙(齐某甲之弟)因私打电话被监狱处罚,需要3000元钱,让齐某甲将钱款汇至李指定的工商银行卡号为,户名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同��5日,齐某甲将人民币3000元汇至该银行账户中,赃款被李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青山返还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青山、莫俊东犯罪工具手机两部。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青山、莫俊东、沈龙龙供述承认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公诉机关提举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山、莫俊东、沈龙龙身为狱内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青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青山、莫俊东、沈龙龙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青山的诈骗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李青山、莫俊东、沈龙龙在前罪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青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十一日,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本案立案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莫俊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零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46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9600元。(刑期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沈龙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六年二个月零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秀茹人民陪审员  王伟红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