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苏鸿建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鸿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苏鸿建,男。被执行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城商贸城华鑫园。负责人:吕玉俊,经理。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苏鸿建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66.5万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土地以及车辆等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秋华审判员 侯政德审判员 柳洪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