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瑞民与邱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民,邱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陈瑞民,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淑明,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陈自生、李莉,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瑞民与被告邱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民及委托代理人陈玉生,被告邱淑明及委托代理人陈自生、李莉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瑞民诉称,2014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邱淑明向原告借款2万,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即通过银行将借款汇至被告的个人账户。现原告急需用钱,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5%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邱淑明承认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捺印,但辩称该讼争款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性质,而是原、被告双方因六合彩赌债转化而来;原告虽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汇款2万元,但存取当时被告相关的银行卡、密码及身份证复印件都被迫交由原告掌控,原告存在自存自取的行为。综上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瑞民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借款协议一份,以证明被告邱淑明于2014年9月29日立据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利息3%,还约定被告若不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2、汇款凭证一份,以证明原告已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转账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汇款2万元。被告邱淑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3、被告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14×××95)历史明细清单一份,以证明2014年9月29日原告转入被告账户2万元系原告在自存自取。4、收条一份,系原告陈瑞民出具的利息款收条,其背面是专用于登记购买六合彩彩号的表格,其中在纸张右下角有原告书写的彩码字迹,以证明涉案2万元系被告押注六合彩的债务。5、录音资料,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交涉阐明涉案款项是六合彩的赌注欠款。本院认为,原告陈瑞民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证明被告邱淑明向原告借款计2万元的事实,可以确认采用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3、4、5,经查相关材料虽然真实,但并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证明对象,原告对此也提出异议,因此不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采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9月29日,原告陈瑞民与被告邱淑明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利息3%,还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即向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14×××95)汇款2万元。借款后,被告已偿付利息至2015年2月1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邱淑明所作该借款2万元系由六合彩赌债转化而来等抗辩理由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邱淑明应当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借款按月3%计息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规定的利率限度,故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包含利息本数)予以保护,其利息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瑞民借款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从2015年2月2日起计算利息至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由被告邱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飞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