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志娟与刘冀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陈志娟,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刘冀南,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娟与被告刘冀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志娟负担。审判员宋国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茹茹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