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吴细义、胡细妹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吴细义,胡细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69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0359-7。负责人张灵圣,行长。被告吴细义,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胡细妹,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吴细义、胡细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细义、胡细妹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8-1号(金龙商住小区)4幢6层610、61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宁房他证东侨字第201101**号、宁房他证东侨字第201101**号)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细义、胡细妹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8-1号(金龙商住小区)4幢6层61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宁房他证东侨字第201101**号)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盛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桂星附:如原告要对被告的保全财产续保,原告必须在2017年5月14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责任自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