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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洪平、陈翔宇与陈洪福、王维桂之间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平,陈洪福,王维桂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高洪平,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高纪鑫,男,汉族,沈阳铁路局延吉货运中心助理工程师。追加原告:陈翔宇,男,汉族,长春电力学院学生。被告:陈洪福,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维桂,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平、陈翔宇诉被告陈洪福、王维桂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平、陈翔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高洪平、陈翔宇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靖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