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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海口市龙华区坡博经济社与海南和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和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区坡博经济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74-1号原告海南和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漫龙,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坡博经济社。法定代表人唐裕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言广,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和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坡博经济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海南和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坡博经济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和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和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南和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人民陪审员  唐启政人民陪审员  吴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