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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文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陈予杭。被告:肖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良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