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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东省纺织品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纺织品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487号申请人:广东省纺织品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高明、蔡佩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忠。关于广东省纺织品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6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85601.7元、补偿律师费2万元并缴纳仲裁费1542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及报告财产。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工人工资系列案及其他债权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制衣设备一批,得款用于全部工人工资及分配给其他的债权人。上述执行情况,已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