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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阮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绍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