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徽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国医堂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医院、林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徽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国医堂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医院,林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70号原告长春市徽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1646号。法定代表人吴长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国医堂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555号。法定代表人陆金洪,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声远,院办主任。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农安南街766号。法定代表人李冬严,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景涛,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一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徽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国医堂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医院、林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徽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