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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艳军与被告张新悦、刘桂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军,张新悦,刘桂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高艳军,住承德县。委托代理人徐振柏,承德县安匠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张新悦,住承德市。被告刘桂芹,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军与被告张新悦、刘桂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军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00元,减半收取612.00元,计612.00元,由原告高艳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