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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易与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岳阳楼区华誉维诚数码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易,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岳阳楼区华誉维诚数码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李易,男,汉族。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岳阳楼区华誉维诚数码服务中心,。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易与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岳阳楼区华誉维诚数码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岳阳楼区华誉维诚数码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易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岳审 判 员  余 勇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