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彭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笫002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向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石泉县某某路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彭某名下,现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家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