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方某甲。原告法定代理人方某乙。委托代理人方豪,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赐春,农民。原告方某甲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方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豪,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赐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甲诉称,2012年底,原告患××住院五个月出院后与本不相识的被告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患有××的原告不闻不问,原告生育小孩子后,被告不管原告母女的医疗费与生活费。2014年6月6日,在市残联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由被告负担抚养费的协议,事后被告没有履行协议。现在原告与女儿生活无着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负抚养费。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是经过别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现在原告与小孩都可以到被告家居住,生活费由被告负责。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如果离婚,小孩由被告父母带。如原告要带小孩,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患者,被告系××人。2012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一个,取名李真好。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长期为原告母女的生活费、医疗费发生纠纷。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2015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结婚证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但因原、被告均系××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夫妻不能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方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女李真好,2014年1月3日出生,由原告方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方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某承担的孩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易勋荣人民陪审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