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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刘继华、朱连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刘继华,朱连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胡建国。委托代理人吴宏,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华。被告朱连发,系被告刘继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国诉被告刘继华、朱连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建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