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刘继华、朱连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刘继华,朱连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胡建国。委托代理人吴宏,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华。被告朱连发,系被告刘继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国诉被告刘继华、朱连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建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