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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22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金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