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22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金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