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3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