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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与蕭辉森、蕭辉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萧辉森,萧辉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负责人张宏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智荣,男,丁堡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谭桂宏,男,丁堡信用社职工。被告萧辉森,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萧辉雄,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诉被告萧辉森、萧辉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庭外商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撤回其对被告萧辉森、萧辉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堡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张良创审判员  彭秋香审判员  万彩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