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华诉被告王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王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刘建华,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四梅,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王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长 杨珍献审判员 朱文玉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智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