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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华诉被告王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王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刘建华,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四梅,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王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长  杨珍献审判员  朱文玉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智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