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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家宏、张居林、黄闩保、黄家义与无为县鹤毛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宏,张居林,黄闩保,黄家义,无为县鹤毛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黄家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张居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黄闩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黄家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苏黎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鹤毛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曹根谊,该乡乡长。原告黄家宏、张居林、黄闩保、黄家义不服被告无为县鹤毛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庐铜铁路建设项目无为县鹤毛乡段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家宏、张居林、黄闩保、黄家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家宏、张居林、黄闩保、黄家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宏、张居林、黄闩保、黄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家宏、张居林、黄闩保、黄家义负担。审 判 长  季爱华审 判 员  王烈霞人民陪审员  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静文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