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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05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邱彦国与被告张才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彦国,张才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034号原告邱彦国,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才平,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彦国与被告张才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彦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彦国撤回对张才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彦国负担。审判员  娄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依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