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05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邱彦国与被告张才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彦国,张才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034号原告邱彦国,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才平,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彦国与被告张才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彦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彦国撤回对张才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彦国负担。审判员 娄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依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