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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金章、杨阿珠与林泰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金章(死亡受害人戴玉林之父),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阿珠(死亡受害人戴玉林之母),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戴明忠,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水福,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泰法,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董金江,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梅,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戴金章、杨阿珠、上诉人林泰法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戴金章、杨阿珠、上诉人林泰法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金章、杨阿珠、上诉人林泰法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金章、杨阿珠、上诉人林泰法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上诉人戴金章、杨阿珠负担210元,上诉人林泰法负担2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于伦审判员陈春生审判员陈育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林延龄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