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闫某某,男,1945年3月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份一案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宛天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