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荣夫与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吉祥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夫,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吉祥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杨荣夫。被告: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吉祥路店,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南厂工房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刘连存,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夫诉被告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吉祥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夫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荣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杨荣夫负担。审判员  韩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