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研与李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研,李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孙研,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邢秀兰,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被告:李亚斌,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康平县。原告孙研与被告李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卫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研的委托代理人邢秀兰,被告李亚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研诉称:我是通过被告李亚斌的儿子与李亚斌相识的,在2012年4月被告李亚斌说其儿子做买卖需要用钱,找到我求我帮忙借点钱。被告先后分几次在我手中拿钱,最后给我出了一张欠条,说是用房屋做抵押,立字生效,如不还钱,把房屋给我。我曾多次找被告李亚斌要钱,被告推拖拒付。在2014年5月26日又在欠条上重新签上年月日���直至今日也没有给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亚斌偿还借款。被告李亚斌辩称:我儿子王宇头几年和孙研一起生活了两年多,我儿子做买卖从孙研手里多次拿钱,具体过程我不清楚。2012年4月1日王宇和孙研因为钱发生争吵,我去了他们家,王宇给孙研打了欠条,我签了字,日期是不是我签的我忘了。我对还钱没有意见,但我只有退休工资1700多元,现在还在外面租房住。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儿子王宇多次从孙研借钱,2012年4月1日,李亚斌的儿子王宇书写了欠条,欠款金额为130,000元,承诺在2012年5月1日前还款,并愿以家里房屋为抵押,欠条立字生效。如被告不还钱,愿把房屋过户到原告孙研名下,由被告李亚斌在欠条上签字。到期后因被告李亚斌没有偿还借款,被告李亚斌于2014年5月26日重新在欠条上签下还款日期,但一直没有给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孙研提供的欠条有被告李亚斌的亲笔签名,被告李亚斌对在欠条上签字也予以承认,因此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亚斌未按欠条中约定的期限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李亚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研欠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李亚斌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卫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