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凤云与赵世生、赵国成、安玉双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凤云,赵国成,赵世生,安玉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凤云,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国成,男,1939年4月24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世生,男,1969年3月25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玉双,女,1934年12月7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凤云因与被申请人赵世生、赵国成、安玉双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系刘凤云对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再终字第42号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