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凤云与赵世生、赵国成、安玉双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凤云,赵国成,赵世生,安玉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凤云,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国成,男,1939年4月24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世生,男,1969年3月25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玉双,女,1934年12月7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凤云因与被申请人赵世生、赵国成、安玉双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系刘凤云对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再终字第42号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