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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一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林,李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林,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某一,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一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